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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6
十六、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爭議案件,由採購單位會同有
      關單位處理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
16
十六、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爭議案件,由採購單位會同有
      關單位處理。
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
16
十六  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爭議案件,由採購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處理
  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