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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3
十三、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
      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
13
十三、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
      。
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
13
十三  本部各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