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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3
十三、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
13
十三、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。
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
13
十三 本部各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