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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1
十一、本部及所屬機關對於受委託者所提期中及期末報告暨研究成果應嚴
      予審查並依契約驗收,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研究成果
      報告書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
11
十一、本部及所屬機關對於受委託者所提期中及期末報告暨研究成果應嚴
      予審查並依契約驗收,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研究成果
      報告書。
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
11
十一  本部各單位對於受委託者所提期中及期末報告暨研究成果應嚴予審
      查並依契約驗收,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研究成果報告
      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