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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6
十六  本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,其於求償權行使前,相關單位應先請政風
      室清查被求償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。
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
16
十六  本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,其於求償權行使前,相關單位應先請政風
      室清查被求償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