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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調查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3
三  作業程序:
 (一) 各辦案單位必須於案件偵辦計畫中提出應否發布新聞之研議意見及
      理由,凡奉准發布新聞之案件,第三處、肅貪處、經濟犯罪防制中
      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移送前將具體資料 (涉嫌人之姓名、年
      齡、性別、籍貫、職業、犯罪事實及有關照片) 送交聯絡室撰寫新
      聞稿,於簽奉核定後發布。
 (二) 各外勤單位所偵辦之一般犯罪案件,必須於案件移送前即時將案情
      節略告知業務主管單位研議應否發布新聞;如奉准發布,依前條規
      定辦理之。凡移送之案件未通知業務主管單位,而經新聞傳播媒體
      報導者,由督察室追究疏失責任。
 (三) 核定不發布新聞之案件,辦案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,並於案件移送
      前先行協調受理機關共同防範,以免案情外洩,造成困擾。
民國 78 年 03 月 2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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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作業程序:
 (一) 各辦案單位必須於案件偵辦計畫中提出應否發布新聞之研議意見及
      理由,凡奉准發布新聞之案件,第三處、肅貪處、經濟犯罪防制中
      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移送前將具體資料 (涉嫌人之姓名、年
      齡、性別、籍貫、職業、犯罪事實及有關照片) 送交聯絡室撰寫新
      聞稿,於簽奉核定後發布。
 (二) 各外勤單位所偵辦之一般犯罪案件,必須於案件移送前即時將案情
      節略告知業務主管單位研議應否發布新聞;如奉准發布,依前條規
      定辦理之。凡移送之案件未通知業務主管單位,而經新聞傳播媒體
      報導者,由督察室追究疏失責任。
 (三) 核定不發布新聞之案件,辦案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,並於案件移送
      前先行協調受理機關共同防範,以免案情外洩,造成困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