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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9
九、處理陳情檢舉案件須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回復者,各業務單位及公共事
    務室應以本局全銜名義函復;外勤調查處、站應以各該單位全銜名義
    函復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
9
九、各業務單位及聯絡室處理陳情檢舉案件需以公函或電子郵件回覆者,
    應以本局全銜名義函覆;外勤處、站、組應以各該單位全銜名義函覆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