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 7
七 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建立新聞聯繫窗口,除負責新聞資料之提供及相關
    業務聯繫事宜外,並應詳實填寫「提供新聞資料 (含法務通訊及上網
    資料) 週報表」 (詳附件三) ,於每週一送秘書室彙整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
7
七 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建立新聞聯繫窗口,除負責新聞資料之提供及相關
    業務聯繫事宜外,並應詳實填寫「提供新聞資料 (含法務通訊及上網
    資料) 週報表」 (詳附件三) ,於每週一送秘書室彙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