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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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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建立新聞聯繫窗口,除負責新聞資料之提供及相關
    業務聯繫事宜外,並應詳實填寫「提供新聞資料 (含法務通訊及上網
    資料) 週報表」 (詳附件三) ,於每週一送秘書室彙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