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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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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
廢止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
7
七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建立新聞聯繫窗口,除負責新聞資料之提供及相關 業務聯繫事宜外,並應詳實填寫「提供新聞資料 (含法務通訊及上網 資料) 週報表」 (詳附件三) ,於每週一送秘書室彙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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