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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 4
四  各單位除就政策宣導及會議相關情形提供新聞資料外,並應就下列業
    務範疇適時提供新聞資料予秘書室據以辦理新聞發布事宜:
 (一) 已奉  核定之重要人事案件。
 (二) 本部主管法令之釋答。
 (三) 已發布之法規命令、職權命令、行政規則訂定案或修正案。
 (四) 經立法院三讀之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 (含總說明及條文) 。
 (五) 重要之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。
 (六) 其他有讓民眾瞭解必要之重要事項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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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各單位除就政策宣導及會議相關情形提供新聞資料外,並應就下列業
    務範疇適時提供新聞資料予秘書室據以辦理新聞發布事宜:
 (一) 已奉  核定之重要人事案件。
 (二) 本部主管法令之釋答。
 (三) 已發布之法規命令、職權命令、行政規則訂定案或修正案。
 (四) 經立法院三讀之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 (含總說明及條文) 。
 (五) 重要之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。
 (六) 其他有讓民眾瞭解必要之重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