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 各單位除就政策宣導及會議相關情形提供新聞資料外,並應就下列業 務範疇適時提供新聞資料予秘書室據以辦理新聞發布事宜: (一) 已奉 核定之重要人事案件。 (二) 本部主管法令之釋答。 (三) 已發布之法規命令、職權命令、行政規則訂定案或修正案。 (四) 經立法院三讀之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 (含總說明及條文) 。 (五) 重要之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。 (六) 其他有讓民眾瞭解必要之重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