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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強化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4
四  各機關辦理研考業務人員,應就熟悉機關業務人員中選任,非有必要
    ,不得輕予調動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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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各機關辦理研考業務人員,應就熟悉機關業務人員中選任,非有必要
    ,不得輕予調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