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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強化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3
三  各機關研考單位主管,宜納為機關甄審委員會、考績委員會委員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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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各機關研考單位主管,宜納為機關甄審委員會、考績委員會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