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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8
八、單位主管對屬員之考核,如發現屬員有工作不力、專業知識或才能不
    足、經驗欠缺或專長與職務不符等情形,得予調整職務或施以輔導。
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修正
8
八、單位主管對屬員之考核,如發現屬員有工作不力、專業知識或才能不
    足、經驗欠缺或專長與職務不符等情形,得予調整職務或施以輔導。
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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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單位主管對屬員之考核,如發現屬員有工作不力、專業知識或才能不
    足、經驗欠缺或專長與職務不符等情形,得予調整職務或施以輔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