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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4
四、每季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每年四、七、十月及次年一月五日前,由單
    位主管密送人事單位彙整後,陳機關首長核閱。但對亟待輔導人員得
    每月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次月五日前依上述程序辦理。
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修正
4
四、每季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每年四、七、十月及次年一月五日前,由單
    位主管密送人事單位彙整後,陳機關首長核閱。但對亟待輔導人員得
    每月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次月五日前依上述程序辦理。
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4
四  每季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每年四、七、十月及次年一月五日前,由單
    位主管密送人事單位彙整後,陳機關首長核閱。但對亟待輔導人員得
    每月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次月五日前依上述程序辦理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4
四  每季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每年四、七、十月及次年一月五日前,由單
    位主管密送人事單位彙整後,陳  機關首長核閱。但對亟待輔導人員
    得每月實施評鑑一次,並於次月五日前依上述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