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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3
三、評鑑表分為工作品質、數量、效率、態度、可靠程度、專業知識、與
    同仁合作態度、判斷與適應力、品德操守、勤惰、學習態度、主動性
    、情緒指數、便民與禮儀、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、語文能力等十六個
    項目,整體績效總分一百分,五十九分以下列為欠佳、六十分至六十
    九分列為尚須改進、七十分至七十九分列為中等、八十分至八十九分
    列為甲等、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。有重大優劣事蹟者,應詳註具體事
    蹟。
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修正
3
三、評鑑表分為工作品質、數量、效率、態度、可靠程度、專業知識、與
    同仁合作態度、判斷與適應力、品德操守、勤惰、學習態度、主動性
    、情緒指數、便民與禮儀、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、語文能力等十六個
    項目,整體績效總分一百分,五十九分以下列為欠佳、六十分至六十
    九分列為尚須改進、七十分至七十九分列為中等、八十分至八十九分
    列為甲等、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。有重大優劣事蹟者,應詳註具體事
    蹟。
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3
三  評鑑表分為工作品質、數量、效率、態度、可靠程度、專業知識、與
    同仁合作態度、判斷與適應力、品德操守、勤惰、學習態度、主動性
    、情緒指數、便民與禮儀、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五個項目,整體
    績效總分一百分,五十九分以下列為欠佳、六十分至六十九分列為尚
    須改進、七十分至七十九分列為中等、八十分至八十九分列為優、九
    十分以上列為傑出。有重大優劣事蹟者,應詳註具體事蹟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3
三  評鑑表分為工作品質、數量、效率、態度、可靠程度、專業知識、與
    同仁合作態度,判斷與適應力、品德操守、勤惰、學習態度、主動性
    、情緒指數、便民與禮儀、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五個項目,整體
    績效總分一百分,五十九分以下列為欠佳、六十分至六十九分列為尚
    須改進、七十分至七十九分列為中等、八十分至八十九分列為優、九
    十分以上列為傑出。有重大優劣事蹟者,應詳註具體事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