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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9
九、申請人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,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
    點收,經點收後,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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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,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
    點收,經點收後,閱覽室專負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