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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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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
修正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9
九、申請人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,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,經點收後,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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