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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8
八 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,由矯正人員訓練所統一規定;職前講
    習及在職訓練課程,由服勤單位排定。
   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,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8
八 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,由矯正人員訓練所統一規定;職前講
    習及在職訓練課程,由服勤單位排定。
   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,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8
  八 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,由矯正人員訓練所統一規定;職前講
      習及在職訓練課程,由服勤單位排定。
     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,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