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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6
六 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,應即實施一週以上之職前講習,並實施在職
    訓練。
   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生活作息時間表,並於日間非服勤時間安排在職
    訓練課程及其他正當活動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6
六 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,應即實施一週以上之職前講習,並實施在職
    訓練。
   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生活作息時間表,並於日間非服勤時間安排在職
    訓練課程及其他正當活動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6
  六 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,應即實施職前講習,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