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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2
三十二  服勤單位對役男陳情、檢舉案件,應積極查處,並對檢舉人身分
        ,善盡保密之責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32
三十二  服勤單位對役男陳情、檢舉案件,應積極查處,並對檢舉人身分
        ,善盡保密之責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32
三十二  服勤單位對役男陳情、檢舉案件,應積極查處,並對檢舉人身分
        ,善盡保密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