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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1
三十一  役男之服勤單位,本部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,予以主動調整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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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一  役男之服勤單位,本部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,予以主動調整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31
三十一  役男之服勤單位,本部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,予以主動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