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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
三  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:
 (一) 本部所屬矯正人員訓練所、監獄、技能訓練所、少年輔育院、少年
      矯正學校、戒治所、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。
 (二) 其他依本部推動替代役 (矯正役) 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3
三  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:
 (一) 本部所屬矯正人員訓練所、監獄、技能訓練所、少年輔育院、少年
      矯正學校、戒治所、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。
 (二) 其他依本部推動替代役 (矯正役) 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3
  三  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:
   (一) 本部所屬矯正人員訓練所、監獄、技能訓練所、少年輔育院、少年
        矯正學校、戒治所、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。
   (二) 其他依本部推動替役役 (矯正役) 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