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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8
二十八  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:
   (一) 榮譽假、嘉獎、記功、獎金、獎狀、罰勤、申誡及記過:由服勤
        單位核定並執行。
   (二) 罰薪:由服勤單位提出,報請本部核定,服勤單位執行。
   (三) 輔導教育:由服勤單位提出,報請本部核定,並送請主管機關會
        同相關機關實施。
      擔任非戒護勤務者,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八小時;擔任一般性戒護勤
      務者,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十六小時;擔任重要戒護勤務者,榮譽假
      每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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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八  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:
   (一) 榮譽假、嘉獎、記功、獎金、獎狀、罰勤、申誡及記過:由服勤
        單位核定並執行。
   (二) 罰薪:由服勤單位提出,報請本部核定,服勤單位執行。
   (三) 輔導教育:由服勤單位提出,報請本部核定,並送請主管機關會
        同相關機關實施。
      擔任非戒護勤務者,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八小時;擔任一般性戒護勤
      務者,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十六小時;擔任重要戒護勤務者,榮譽假
      每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28
二十八  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:
     (一) 榮譽假、嘉獎、記功、獎金、獎狀、罰勤、申誡及記過:由服
          勤單位核定並執行。
     (二) 罰薪:由服勤單位提出,報請本部核定,服勤單位執行。
     (三) 輔導教育:由服勤單位提出,報請本部核定,並送請主管機關
         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