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3
二十三 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得考量機關特性,於每月二十五日前,
        規劃次月晚餐後至就寢前適當之活動,公布實施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23
二十三 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得考量機關特性,於每月二十五日前,
        規劃次月晚餐後至就寢前適當之活動,公布實施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23
二十三 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得考量機關特性,於每月二十五日前,
        規劃次月晚餐後至就寢前適當之活動,公布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