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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2
二十二  集中住宿人員,應依規定作息,不得喧嘩,保持內務整潔,並擔
        任清潔維護工作。
        宿舍內不得私接電線或使用電爐、酒精爐等,並嚴禁外人留宿、
        存放違法 (禁) 或危險物品、酗酒、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22
二十二  集中住宿人員,應依規定作息,不得喧嘩,保持內務整潔,並擔
        任清潔維護工作。
        宿舍內不得私接電線或使用電爐、酒精爐等,並嚴禁外人留宿、
        存放違法 (禁) 或危險物品、酗酒、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22
二十二  集中住宿人員,應依規定作息、不得喧嘩,保持內務整潔,並擔
        任清潔維護工作。
        宿舍內不得私接電線或使用電爐、酒精爐等,並嚴禁外人留宿、
        存放違法 (禁) 或危險物品、酗酒、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