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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1
二十一 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,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
        ,視情節輕重,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21
二十一 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,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
        ,視情節輕重,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21
二十一 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,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
        ,視情節輕重,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