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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0
二十  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,嚴禁有體罰或資深人員欺侮
      新進人員之行為。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
      ,應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懲處。
      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適應矯正機關環境,建立正確服役觀念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20
二十  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,嚴禁有體罰或資深人員欺侮
      新進人員之行為。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
      ,應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懲處。
      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適應矯正機關環境,建立正確服役觀念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20
二十  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,嚴禁有體罰或資深人員欺侮
      新進人員之行為。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
      ,應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懲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