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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6
十六  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,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
      序調度支應。
     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,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,使用
      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16
十六  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,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
      序調度支應。
     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,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,使用
      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16
十六  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,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
      序調度支應。
     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,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,使用
      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