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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2
十二  役男服勤時,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,尤應恪遵下列守
      則:
   (一) 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,和藹懇切之態度,不得有粗暴辱
        罵之行為。
   (二) 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。
   (三) 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、金錢或其他違禁品。
   (四) 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,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。
   (五) 服勤應遵守禮節,注意儀容,穿著制服,並攜帶應備物品。
   (六)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。
   (七) 服勤時,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。
   (八) 佩戴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,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。
   (九) 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、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12
十二  役男服勤時,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,尤應恪遵下列守
      則:
   (一) 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,和藹懇切之態度,不得有粗暴辱
        罵之行為。
   (二) 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。
   (三) 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、金錢或其他違禁品。
   (四) 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,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。
   (五) 服勤應遵守禮節,注意儀容,穿著制服,並攜帶應備物品。
   (六)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。
   (七) 服勤時,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。
   (八) 佩戴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,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。
   (九) 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、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12
十二  男服勤時,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,尤應恪遵下列守則
        :
   (一) 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,和藹懇切之態度,不得有粗暴辱
        罵之行為。
   (二) 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,非因公務需要,不得與
        收容人家屬交往應酬。
   (三) 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、金錢或其他違禁品。
   (四) 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,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。
   (五) 服勤應遵守禮節,注意儀容,穿著制服,並攜帶應備物品。
   (六)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。
   (七) 服勤時,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。
   (八) 佩戴槍械應悉心維護,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。
   (九) 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、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