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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0
十  役男之服勤時間,以每日八小時為限,必要時,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
    長之。
    役男每日應有適當之睡眠時間:自每日十八時起,連續值勤四小時以
    上者,依規定核發夜點費。
    放假日數,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之放假規定實施輪休。
   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,延長服勤、停止輪休之時間,應予預休或補
    休。
    輪休方式由服勤單位定之。
    實施榮譽假或罰勤時,應配合役男之休假日一併辦理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10
十  役男之服勤時間,以每日八小時為限,必要時,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
    長之。
    役男每日應有適當之睡眠時間:自每日十八時起,連續值勤四小時以
    上者,依規定核發夜點費。
    放假日數,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之放假規定實施輪休。
   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,延長服勤、停止輪休之時間,應予預休或補
    休。
    輪休方式由服勤單位定之。
    實施榮譽假或罰勤時,應配合役男之休假日一併辦理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
10
十  役男之服勤時間,與服勤單位日夜勤管理人員服勤時間相同,必要時
    ,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。
    放假日數,每月輪休八日,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,延長服勤、停止
    輪休之時間,應予預休或補休。
    輪休方式由服勤單位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