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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5
五  為培養檢察官之專業辦案能力,受指定於專組辦案之檢察官,除人事
    異動或不適任該專組之業務或其他必要情形者外,原則上應連續在同
    一專組辦案至少二年以上,並不得兼任其他專組之職務。檢察官辦理
    同一專組之職務已滿二年者,檢察長得依其專長及意願,改調至其他
    專組辦案。主任檢察官擔任專組組長者,亦同。
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
5
五  每一專組,由資深及資淺檢察官共同組成,以達成經驗傳承及專業培
    訓之目標。但辦理肅貪及經濟犯罪專組之檢察官,須任檢察官、法官
    滿三年 (含候補期間及法官、檢察官併計之年資) 以上;或曾任律師
    二年以上,再任檢察官、法官滿一年以上者,始得擔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