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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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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為培養檢察官之專業辦案能力,受指定於專組辦案之檢察官,除人事
    異動或不適任該專組之業務或其他必要情形者外,原則上應連續在同
    一專組辦案至少二年以上,並不得兼任其他專組之職務。檢察官辦理
    同一專組之職務已滿二年者,檢察長得依其專長及意願,改調至其他
    專組辦案。主任檢察官擔任專組組長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