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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3
三  受指定試辦之地方法院檢察署,應依附表所列之業務分組表,分別指
    定專組檢察官辦理之。每一專組得指定適當人數之檢察官擔任 (人數
    由各該地檢署視業務量及檢察官員額自行酌定之) ,同一專組之檢察
    官以在同一辦公室辦公為原則。同一辦公室不足容納該專組檢察官者
    ,得分別在相鄰之辦公室辦公。
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
3
三  每一專組設組長、副組長各一人,組長由主任檢察官擔任,負責該組
    行政協調及事務統合工作;副組長由檢察長指定該專組資深之檢察官
    擔任,襄助組長處理該組之行政協調及統合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