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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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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受指定試辦之地方法院檢察署,應依附表所列之業務分組表,分別指
    定專組檢察官辦理之。每一專組得指定適當人數之檢察官擔任 (人數
    由各該地檢署視業務量及檢察官員額自行酌定之) ,同一專組之檢察
    官以在同一辦公室辦公為原則。同一辦公室不足容納該專組檢察官者
    ,得分別在相鄰之辦公室辦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