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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12
十二  試辦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,於受理司法警察官關於聲請核
      發搜索票之許可、拘票或通訊監察書時,如係屬專組業務之案件,
      應於許可或核發前,知會該專組之組長或副組長。但情況急迫或夜
      間值勤無法知會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
12
十二  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之地方法院檢察署,應製作專組名牌 (例如「
      肅貪組」、「經濟犯罪組」) 懸掛於辦公室外,並造具專組人員連
      絡名冊陳報所屬上級督導單位。各該檢察署並應與相關協力單位交
      換辦案人員名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