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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23
二十三  審核公款支付與對帳應注意左列事項:
   (一) 費款之支出是否直接付給政府之債權人,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。
   (二) 辦理公款支付,有無超過規定之時限。
   (三) 暫付款項,應以預算所定及依法墊付者為限,是否隨時注意清理
        。
   (四) 國庫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收入對帳單,是否由經辦部門加以調
        節,是否與報表相符。
   (五) 支付機關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支出對帳單,是否由經辦部門加
        以調節,是否與報表相符。
   (六) 前兩項經調節後如仍有不符者,已否作適當之處理。
民國 7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
23
二十三  審核公款支付與對帳應注意左列事項:
     (一) 費款之支出是否直接付給政府之債權人,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
          。
     (二) 辦理公款支付,有無超過規定之時限。
     (三) 暫付款項,應以預算所定及依法墊付者為限,是否隨時注意清
          理。
     (四) 國庫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收入對帳單,是否由經辦部門加以
          調節,是否與報表相符。
     (五) 支付機關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支出對帳單,是否由經辦部門
          加以調節,是否與報表相符。
     (六) 前兩項經調節後如仍有不符者,已否作適當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