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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14
十四 機關之會計憑證,關係現金、票據、證券之出納者,非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,不得為出納之執行。 對外之收款收據,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, 不生效力。
民國 7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
14
十四 機關之會計憑證,關係現金、票據、證券之出納者,非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,不得為出納之執行。 對外之收款收據,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, 不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