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
14
十四  機關之會計憑證,關係現金、票據、證券之出納者,非經主辦會計
     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,不得為出納之執行。
      對外之收款收據,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,
      不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