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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10
十 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、憑證,均應加蓋日期戳
   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。檢查現金、票據、證券應將檢查日期、檢查項
    目、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,並簽名或蓋章證明
    。
民國 74 年 05 月 07 日修正
10
十 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、憑證,均應加蓋日期戳
   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。檢查現金、票據、證券應將檢查日期、檢查項
    目、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,並簽名或蓋章證明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