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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7
七 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新聞稿之提供及相關業務聯繫事宜,以利本項
    工作之推動。
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訂定
7
七 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新聞稿之提供及相關業務聯繫事宜,以利本項
    工作之推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