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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4
四  各單位於提供新聞資料時,除應備妥當書面資料五十份外並請備妥磁
    片檔案,以方面本部網資料更新及媒體運用。
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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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各單位於提供新聞資料時,除應備妥當書面資料五十份外並請備妥磁
    片檔案,以方面本部網資料更新及媒體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