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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2
二  各單位應主動並即時提供相關新聞資料,送秘書室彙辦,以充實定期
    或不定期記者說明會召開之實質意義,避免流於形式,並強化本部網
    站之可讀性。
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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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各單位應主動並即時提供相關新聞資料,送秘書室彙辦,以充實定期
    或不定期記者說明會召開之實質意義,避免流於形式,並強化本部網
    站之可讀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