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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4
四 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,各組小組長承執行秘書之命
    分掌各該組事務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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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,各組小組長承執行秘書之命
    分掌各該組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