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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4
四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,各組小組長承執行秘書之命 分掌各該組事務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4
四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,各組小組長承執行秘書之命 分掌各該組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