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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3
三 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秘書兼任之;下設「緊急應變小組」
    及「安全檢查小組」,各組置小組長一人,分由總務司司長、政風司
    司長分別兼任之,各組並置總幹事一人,分由總務司副司長、政風司
    副司長兼任之;幹事若干人,由小組長遴選或請各單位輪流推荐,提
    請本會報召集人核定之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3
三 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秘書兼任之;下設「緊急應變小組」
    及「安全檢查小組」,各組置小組長一人,分由總務司司長、政風司
    司長分別兼任之,各組並置總幹事一人,分由總務司副司長、政風司
    副司長兼任之;幹事若干人,由小組長遴選或請各單位輪流推荐,提
    請本會報召集人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