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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2
二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,由部長兼任之;副召集人一人,由常務次長兼 任之;委員十一人,由本部各司、處、室單位主管兼任之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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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,由部長兼任之;副召集人一人,由常務次長兼 任之;委員十一人,由本部各司、處、室單位主管兼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