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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10
十  本會報每半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以召集人、副召集
    人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,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加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10
十  本會報每半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以召集人、副召集
    人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,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