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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3
三  工程預算金額在「一定金額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「一定金額」者
    ,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邀請二家以上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評比擇優辦理
    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5 日訂定
3
三  工程預算金額在「一定金額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「一定金額」者
    ,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邀請二家以上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評比擇優辦理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