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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3
三 工程預算金額在「一定金額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「一定金額」者 ,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邀請二家以上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評比擇優辦理 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5 日訂定
3
三 工程預算金額在「一定金額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「一定金額」者 ,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邀請二家以上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評比擇優辦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