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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8
八  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時,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及同條
    之三等規定,將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及違反此等事項所發生之效
    果詳細告知受保護管束人,並令其填具切結書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