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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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/停
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4
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保護管束案件之配,採行分區分案之方式,依轄 區狀況劃分觀護區,指派觀護人負責執行該區之案件。
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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