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 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人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,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 束之受處分人,除囑其按時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及按月填送最近 生活狀況表外,必要時得為追蹤調查,如發現有逃匿、再犯罪之虞 或有其他困難者,得請求觀護人為必要之輔導與協助。